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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烟火灾探测器在隔栅吊顶场所的设置


条文
6.2.18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隔栅吊顶场所的设置,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 1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%时,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。
        2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%时,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。
        3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%~30%时,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。
        4 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,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。
        5 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,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%~70%时,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。
条文说明
6.2.18 本条规定是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的。
注:
1.当感烟火灾探测器在吊顶上方设置无法观察到火警确认灯时,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,见左表序号2图中(a)。
2.当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镂空面积上方安装,可以观察到火警确认灯时,不需在格栅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,见左表序号2图中(b)。
3.地铁站台的活塞风为:当列车在站台中运行时,空气被列车带动而顺着列车运行前进的方向流动,所形成的风称为活塞风。    
提示
1.条文中的总面积为一个场所吊顶的全面积,镂空面积为格栅吊顶镂空面积。
2.探测器设在吊顶上方时宜设置在格栅吊顶镂空面积的上方,见序号2图中(b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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